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

明治维新时期舆论形成的文化因素探析——儒学、后期水户学及兰学对日本明治维新 时期舆论形成的影响

作者:王文勋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打破了闭关锁国的局面,摆脱了民族危机,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一跃成为亚洲第一强国。明治维新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在于国内舆论统一,达成共识,成为民心所向,在舆论的形成过程中,文化的因素不可忽视。儒学、后期水户学及兰学成为明治维新时期舆论形成的知识源泉和思想基石,由于形成了统一的舆论,使维新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最终取得了变革的成功。

关键词:明治维新  舆论形成   儒学  后期水户学  兰学

   
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一场伟大的变革,通过这场改革,日本打破了闭关锁国的局面,摆脱了民族危机,避免了沦为殖民地的危险,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一跃成为亚洲第一强国。明治维新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在于国内舆论统一,达成共识,成为民心所向,从开始的“尊王攘夷论”到后来的“倒幕开国论”,作为变革风向标的舆论引导着维新取得成功。在舆论的形成过程中,文化的因素不可忽视。文化的传播发展是明治维新时期舆论形成的知识源泉和思想基石。

网络词语“推手”的由来

 Production of the Network Words Tuishou(推手)

Wang  Zuxia

(Yancheng Teacher’s College Chinese Department , Yancheng 224002 China )

Abstract: The word of Tuishou was used today, after carefully tracing we would find it already appeared as early as in ancient times. There was different about the meaning in ancient and modern. based on the sum of its meaning, we will clarify that meaning system.

Key words: Tuishou; meaning; explanation

(盐城师范学院文学院, 江苏盐城 王祖霞   224002)

【摘要】“推手”这个词语今天用得比较多,仔细溯源后就会发现它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只是古今意思有所不同。在探求“推手”发展的基础上,归纳其意思,以便理清词义的系统。

【关键词】推手;词义;解释

【中图分类号】H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推手”最早见于汉代。《周礼·秋官·司仪》中记载:“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汉代的大注释家郑玄给这段话加注时认为“土揖,推手小下之;时揖,平推手也;天揖,推手小举之。”他在给《仪礼·乡饮酒礼》中“宾厌介,入门左”这段话进行注释时也提到“推手曰揖,引手曰厌。”唐代孔颖达对“宾厌介,入门左”进一步提出注解,即“引手曰厌者,以手向身引之。”这里,“厌”指的是“厌礼”,与“揖”的礼仪相似,但有不同之处,即两者手的运动方向刚好相反。“引手”是指手向后退,即向人体靠近,用的是“引”的引申义。“推手”是动宾结构,其意义与“推”的意思相关,《说文解字》:“推,排也。”[1]其实“推”的本义就是向外或向前用力使事物有所移动。故“推手”则是指人们作揖时双手抱拳之后拳向前移动的动作。唐代杜佑在《通典·礼十四·巡狩》卷五十四中也提及这个词语,“王乃于坛上揖之,以定其位。其揖之节有三仪:与王无亲者,推手小下之;司仪所谓土揖庶姓。与王婚姻之亲者,平推手揖之;所谓时揖异姓。与王同姓者,推手小举之。”[2]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古人特别讲究礼仪,且很注重礼仪的细节问题,比如上文中古代的君主与不同层次的人作揖时,动作要有区别的。

秦汉之际,出现了直项的琵琶,琵琶系用右手向前或向后弹的弦乐器。汉代刘熙在《释名·释乐器》中介绍了这一乐器,并阐述了得名的原因。即“批把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批,引手却曰把,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3]其中 “推手”其实就是“批”的方法,即用右手食指指甲端去触弦,将弦向左弹出来发出音的。杜佑在《通典·乐四》卷第一百四十四中也具体介绍了琵琶的产生:“风俗通曰:‘以手琵琶,因以为名。’”又“旧弹琵琶,皆用木拨弹之,大唐贞观中始有手弹之法,今所谓琵琶者是也。风俗通所谓以手琵琶之,知乃非用拨之义,岂上代固有之者?手弹法,近代已废,自裴洛儿始为之。”[4]根据这些文字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唐代弹奏琵琶的方法有所变化,但“推手”还是必须的指法。随着琵琶逐渐成为主要乐器,“推手”便在唐宋及其以后的古代文献中多次出现。如韩愈《听颖师弹琴》:“自闻颖师弹,起坐在一旁(一作床)。推手遽止之,湿衣泪滂滂。”欧阳修《明妃曲》:“推手为琵却手琶,胡人共听亦咨嗟。”宋刘辰翁《水调歌头》(自龙眠李氏夜过臞山康氏,走笔和其家灯障水调,迫暮始归):“推手复却手,都付断肠声。”

以上两个意义中,“推手”都是动宾结构的短语。到北宋时,“推手”又用来指“太极推手”,即太极拳运动中的一种双人徒手练习。“推手时,双方必须保持手臂黏连不脱,在相互黏随的运转中使用方法,致使对方动摇或失去重心。”[5] 这时“推手”是名词性的词语。如:“本报漳州43日电 历时四天的紫山杯全国太极拳、剑、推手比赛于今日在福建漳州市体育馆收拳挂剑。”(《人民日报》19934月)

“推手”表示一种动作,在双手往前移动时,相对于人身体而言就有了距离,因此就产生“伸手”的意思。如《大藏》第11卷:臭汁常流精血腐烂深可厌患。薄皮覆盖恶业身疮。于斯秽处。推手令入。以利刀子脔割儿身。

因在推卸责任时往往是双方或多方扯皮,推三阻四的,就如太极推手运动中两人手臂的按着一定的程序互相推挽,“转喻”相似联想,“推手”便产生了“推卸责任”、“推辞”等意思,如清代蒲琳的《清风闸》第一回:“可怜孝姑娘各庙烧香,拜斗求符,总是不灵,医生都是

推手。”民国李伯通《西太后艳史演义》第二十六回:“不行,他的病,听讲是伏邪,现在御医院没法下药,已推手了。”(时代文艺出版社20038月)

“推手”作为太极的术语,并不为人们熟知。但自1991年中国台湾人李安导演的《推手》推出后,“推手”这个名词也由此为人们所熟悉。如《中国IT:成长的烦恼》(《计算机周刊》2001323页):“先是祝维沙携裕兴举牌方正,一纸提案与董事会打起了太极推手。”曹艳爱《“延后”与“尽早”的太极推手———订货时间差对渠道总成本的影响》(《中国商贸!20026期,28页) 

“推”的目的是使事物离开原来的位置,而在“推”的过程中手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因此人们常常用“手”代指人。“推手”便产生了新的词义,指幕后推动者,这个推动者有可能是个人、组织或事件等,其产生的影响有可能是积极的,也有可能是消极的。这时,“手”的意思正进一步虚化。如:

《上海地铁难负公交之重》(《新闻晨报》2004412日):“鼓励市民利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是上海实施公交优先政策的重要推手。”(起着积极影响)

《人民币成内地与港更紧密联系重要媒介》(《香港文汇报》20041219日):“人民币,不仅成为内地与香港更紧密联系的重要媒介,同时也是香港市场充满活力的重要‘推手’。”(起着积极影响)

林震《试论台湾民主化的动因》(《河海大学学报(哲社科版) 20052 55页):“晚年的蒋经国是台湾民主化进程启动的‘第一推手’。”(起着积极影响)

陈初越《和谐的推手》(《南风窗》半月刊200521页):“从‘审计风暴’到‘环保风暴’,先后两起事件,从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中国未来政经变革的路径——莫非‘和谐社会’,也需要‘风暴’做推手?”(无消极与积极之分)

《三大推手》(《重庆晚报》2007928日):“政府、开发商、购房者,被认为是重庆房地产能够走向今天繁荣健康发展的三大推手。”(起着积极影响)

陆逊《疯狂背后是媒体的狂欢》(《甲壳虫》2007643页):“所有高潮都离不开它们的幕后推手———媒体。”(无消极与积极之分)

史大伟《“电荒”!“煤荒”!谁是背后真正的推手?》(《中国煤炭工业》200810 72页):“近年来,‘电荒’‘煤荒’像一个黑色的幽灵始终伴随中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让人不寒而栗。那么,‘电荒’‘煤荒’是如何产生的?谁是背后真正的推手?”(起着消极影响)

谭辛鹏《揭秘药价虚高内幕》:“在吕涛看来,药价虚高的主要推手是那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销售药品的不法代理商。”(《政府法制》2009 51页)(起着消极影响)

《黔南日报》2010114日:“惠水县委书记向忠雄到乡镇调研时指出  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并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的推手,实施好各个建设项目,促进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全面发展。”

现在“推手”这个词更是为人们熟知。报刊杂志等均能见到这个词语。“推手”的词义也由“手”映射到某种职业上。这便是认知语言学中重要机制隐喻所起的作用。如《推手》(《广州日报》20081113日):“只要是时尚女推手们看得上眼的单品,并且穿上身背上肩,还被八卦记者拍到了,那么这件东西便会很快售罄,整个就是一移动广告牌。”

今天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出现了一些专门依靠网络炒作的“网络推手”,又叫“推手”。这些人利用网络把某些人或事件凸现在公众面前,使得公众及媒体过多地注意这些被推者。这些被推的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商品以及事件等,所要达到的效果可以是正面的,也有可能是负面的,只要吸引了大家的眼球,“推手”们就能谋利。如孟德华《网络编辑何以成为另一种推手》(《新闻实践》20098.18页):“如果可以把那些捧红‘芙蓉姐姐’和‘天仙妹妹’的幕后高手、把那些在毒奶粉事件中帮助问题企业做‘搜索优化’的网络公关者称作网络推手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该忽视另一批更强力的网络推手,那就是网站的内容编辑。”《网络推手终将被民众淹没》(《IT时代周刊》2010/Z18页):“面对送上门来的生意,网络推手自然是绞尽脑汁,无所不用其极。”

【参考文献】

[1](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2][4](唐)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3](东汉)刘熙,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M]. 北京:中华书局,2008

[5]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缩印本)[K].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

[6]李伯通.西太后艳史演义[M].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3

 

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

《你为什么不开花》活动方案及讲稿

一.活动主题:理解角度不同看到的结果也会不同,学会从平凡的生活中发现美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暂定
三.活动时长:45-60分钟
四.参与对象:3-8岁小朋友(家长可陪同参加)
五.活动目标:
1.通过画面和文字的配合,理解和复述故事的内容。
2.讨论和交流,尝试从两个角度讲述同一个故事。
3.感受故事中小熊的乐观和积极,学会多角度地看问题,更要有发现生活之美的眼睛。

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

第三方调查的合法性探讨——从“徐宝宝”事件说起

 

作者: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0级研究生 许莉芸

【摘要】

第三方调查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被网民热捧,似乎已经成为了政府危机公关的良好解决方式,最后的结局就是“皆大欢喜”。从“躲猫猫”事件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再到“徐宝宝”事件,无不彰显了第三方调查的威力。本文旨在对第三方调查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希望能从新的维度分析第三方调查并给予思考。

【关键词】

第三方调查  舆论监督  “徐宝宝”事件

【正文】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公众的话语方式,使公众逐渐地由公共事件的旁观者变成了参与者。喻国明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由网络率先造势,形成一定的社会反应,传统媒体和相关部门随后表示关注,这成为最近一两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一个基本程序。”即某一社会问题的发生——网络揭露——引起公民激烈讨论与义愤——在全社会迅速传播——传统媒体深入报道——政府出面——公众质疑——第三方调查——善后处理。第三方调查最为一种新型的调查方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但是也要引起我们对第三调查的权威性、合法性做法理性的思考。

一.第三方调查的产生

1,第三方调查的引入,

第三方调查一般是在具有影响力的公共事件中,政府所做的调查不能使公众信服,进而启动的由社会人士、网民、记者等各中立力量组成的调查团体。这有些像国外的独立调查机构:调查目标明确,致力于揭示对受众有重要意义的事实真相;调查行动由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独立完成,调查与收集材料是其独立行为,不受在此之外的任何权力或利益的控制。

当“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被网民热炒的时候,就有人呼吁应该成立一个由社会人士、网民、记者等中立人员成立的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宣传部公开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人士代表,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但在实际的调查中,由于“师出无名”,对于调查整个事件的关键—— “调看录像资料”、“询问与死者发生冲突的犯罪嫌疑人”等要求,警方以违法、违规等理由拒绝。这次调查,除了听警方、检方讲述调查结果和回答提问,就是去看守所看《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等书证。有网友质疑这样的调查只是一场“作秀”,是政府在处理公关危机的一种手段而已。由此我们可以窥见一斑,第三方调查以一种民间的监督力量出现在公共事件中,不具备法律权力和效力,这样的调查只能像“躲猫猫”事件一样无疾而终。

 

2,产生的社会背景。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众利益诉求、意见表达及价值判断呈现多元化特征。因此,政府需要倾听民众呼声,了解民意,同时民众也希望获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第三方调查应运而生。

1),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说过如今的时代不仅是一个反官僚的时代,也是一个反政府、抗税、反制度的时代。 孟德斯鸠也曾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极易导致权力的腐败”,政府部门代表公民行使公权力,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从“躲猫猫”案、李刚门事件、宜黄事件等事件中,网民将矛头直指政府,政府公信力受到了质疑。

 

评价政府公信力的指标为:第一,政府的诚信程度。第二,政府的依法行政程度。第三,政府的服务程度。第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徐宝宝”事件就是民众对政府的诚信和依法行政程度的缺失造成了强烈的不满,第一次调查时由省市卫生厅局组织的,被网友戏称为“老子查儿子”。在政治民主化的社会中,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依赖于其良好的信用状况,即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政治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第三方调查正是这样的大背景下的产物,是政府充分引导公众兴趣、激发公众主动参与、掌握公众真实意愿的一项民主评议的有效方法。

 

2,网络时代公民意识的提升。

网络时代的到来,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民众的监督意识越发强烈,对透明公开的渴求更加高涨。这是民间监督力量的觉醒,也可以说是主人意识的萌动。公民并不是被管理者,而是这个城市或社会共同的参与者和管理者。

而网络时代下,舆论依赖网络所建立的“虚拟社区”,重新组建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 与此同时,网络也使得传统的以地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被打破,个人的独立性增加,个人被孤立(相比以前而言)重组,形成“以计算机为中介的社群”。正是网络的虚拟社区给公民提供了这样的一个话语平台,迅速转载,扩大影响,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在网络力量的推动下,一个看似个人的医疗纠纷演变成颇具影响力的社会事件,政府部门必须给社会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平息众多质疑。

 

3,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难入。

近年来,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新闻事件,大都发端于网络。作为党政的喉舌,传统媒体无论在时效性还是在流动性上都无法与网络媒体相媲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在弱化:舆论监督内容比例大大减少;舆论监督力度不够……

一些行政管理者也常把负面新闻与国家及地方的形象联系起来,把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威胁,经常动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打击报复舆论监督现象严重。新华社新闻研究所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81%的受众认为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太少,舆论监督力度不够”;74.8%的受众认为媒体“对本地政府监督不够”。 在“徐宝宝”事件中,最先报道此事的是《人民日报》,而南京当地媒体却在这一事件中“集体失声”。这样情况并不罕见。2009年的“杭州飙车案”、温州“移动门”等等,当地媒体在这些事件中,都明哲保身地选择了沉默,敢于最先报道的往往是级别较高的“上级媒体”。

二,第三方调查与监督权。

作为国家监督体系基础的监督权,对于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发展民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督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监督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和授权的专门机关依法享有的监督职权,即这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十七大报告指出了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监督权的概念,成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运行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徐宝宝”事件中,第一次调查后南京市卫生局的相关通报就称,“医院存在对该患儿病情的凶险程度估计不足、对该患儿血常规的异常指标未能及时探究的不足。但是,医院针对蜂窝组织炎的治疗相关措施已实施,抗菌素使用得当,对患儿抢救措施是合理的”,并且,“不存在医护人员玩游戏、发牢骚等情况”。仅仅过了二天,调查结论就截然不同了,“患儿家属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在此次事件前期调查中,值班医生隐瞒事实真相,市儿童医院调查手段简单、调查深度不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两次调查结果完全不同,奥妙就在于调查组的成员不同。第一次的调查组由南京市卫生局的成员组成,其中又是以当事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为主,这样的调查结论可想而知;而第二次的调查组阵容庞大,由14人组成,当中有4名是南京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5名中央省市媒体记者,1名网民代表,1名计算机专家,2名省级综合性医院医疗专家,1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所以第二次调查结论,得到网民的一致认可。可以说,第三方调查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体现,是在公共事件中对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种延伸。

三,建立“去官方化”的第三方调查机制。

在“徐宝宝”事件成功地运用第三方调查并获得了网民的中肯后,将会有更多的公共事件效仿。但是第三方调查却面临着“民间身份”不具法律效力的尴尬困境。如何建立一套长久可行且明确权责的第三方调查机制是当务之急。

1,权利赋予:人大赋予调查组权利。

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因此,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当由人大来组织第三方调查。这样才能保障第三方调查的权利。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人大赋予第三方调查权利,说到底还是公民的权利还于公民。

2,人员选择:成立专门的调查人员专库,每次随机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

在网络上征集相关调查人员,比如电脑技术人员、媒体工作者等有相关技能的人员,对其资料进行筛选,从中择优,输入到调查人才库中。每次的调查组要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再根据人员分配从人才库中随机抽选人才组成调查组。

对人员的选择上要避免与当事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团体。虽然在徐宝宝事件的第三方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定的“第三方特性”,但是细察之,可以发现调查组成员不少是“存在明显意见倾向”的个人,例如作为网民代表的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主周桂华,在调查前已有明显的对患儿家属支持的行动。因此第三方调查从人员的选择上还存在极大的不规范。

3,明确责权:设立特别委员会。

首先在人大之下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当某一社会事件上升到公共事件后,在人大权利的赋予下成立“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负责根据具体的案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由人大牵头,委员会的成员并不参加调查,而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其次,明确调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将调查过程结果公开化、透明化。在网络上公开调查组的成员,调查活动权利细则,比如当事人的会见、取证、一些技术识别等,同时也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保证调查的客观中立性,不含个人感情色彩,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等等。

最后,要做好后续工作。将有关结果交至相关部门处理,同时人大下设的特别委员会要继续对事件持续关注。如果发现调查错误或者调查不够,应组织原“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继续展开新一轮调查,直到彻底查明事件真相,“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至此自行解散。

 

在过去的几年中,诸多公共事件的发生,使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相关事件处理结果缺乏信任,从而导致“第三方调查”的产生。但这一手段,却面临着不合程序、不具法律效力的尴尬之局。“第三方调查”应该在一种有序、合理、合法的程序中进行,不超越法律的独立性原则。“第三方调查”只是人大将监督权授权民众执行,其调查结果只是起到查明事实真相的辅助功能。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交由有关司法或行政部门做出。人大的监督程序应该启动并发挥其应有功能,“第三方调查”也从此名正言顺。我们期待真正建立起一套“去官方化”且具有法律效应的第三方调查机制。

参考文献:

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著.张成福译. 《公共行政的精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②夏芳,我国政府公信力研究。

③⑤陈璟彦,第三方调查:网络时代舆论的政治监督,

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150608/150617/13481290.html 

④刘道彩,传统媒体别丢了舆论监督的武器,中国舆论监督网:
http://yuluncn.net/article/sort012/info-5004.html

贵静,由“第三方调查”引发监督权之思考,《知识与创新》2010年第1期。

⑦贵静,浅淡第三方调查,《法制与社会》,20101

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互联网新闻传播的规制——一种社会学视角

 

摘要

本文从传播学与社会学角度出发,探讨互联网新闻及信息传播的社会影响、社会意义,介绍了互联网规制的几张形式及其法律依据,并探讨互联网规制对社会多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媒介、传播、审查、规制

一、互联网的技术定义

为了方便下文叙述,本文首先从技术层面上厘清 “互联网”的定义:互联网是一个泛指,指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互联网络。历史上看,互联网是有若干个网络互联组成的,其技术基础是TCP/IP协议,但互联网并不局限于IP网络。互联网的基本特点是全球性和去中心化。

二、互联网的社会影响

“媒介即讯息”无疑是马歇尔·麦克卢汉最有名的警语:我们对任何传播媒介的使用产生的冲击力,远远超过它传播的特定内容。换言之,媒介,或者说使用媒介这个行为本身,比这个媒介所传播的具体内容更能够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对互联网这一媒介来说更是如此——特别是考虑到互联网,作为媒介而言,对内容的张力和斥力。

麦克卢汉指出,新媒介必然把旧媒介当作内容来使用。互联网作为一种(相对的)新媒介,在其萌芽阶段必然是以旧媒体的降格形式而展现于世人面前的。但互联网与其他媒介不同的地方在于其张力——或者说包容性。保罗·莱文森指出,网络的内容不是一种媒介,而是许多媒介。互联网,特别是多媒体时代的互联网,具有对其他媒介一切内容的包容性。这里只谈大众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无一不以其数字形式被互联网所包容。

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对内容有着强烈的斥力,或者说去内容化。互联网就好比核物理反应,只要有一个初始的能量激发就能不断自发反应,而不需要持续提供能量。也即互联网具有自发创造内容的能力。因此,互联网与其他媒体不同,不需要内容的长期“哺乳”,也即“去内容化”。这是因为,互联网的消费者——“网民”和其他媒介消费者不同,无论他们在网上做什么,都是在创造内容。莱文森指出,上网的人是互联网的内容。这也正印证了麦克卢汉“媒介即讯息”的观点,使用者即是媒介的内容。

互联网让人类社会首次感受到了“媒介”超越内容的力量。在麦克卢汉的时代,麦克卢汉只能苦口婆心的用电话这样的互动媒介、或者用电视的参与效果来说明媒介的社会意义。但在互联网时代,媒介的威力已经不言而喻,互联网越发超越技术和形式本身,而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我们常说“赛博空间”,麦克卢汉很多年前就提出了“地球村”。是的,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一张全球电子网络,它是在现实社会上“嵌套”或者说发展出来的另一个社会。

三、互联网新闻传播

信息传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要件。有了传播,人类才有了联结成社会的纽带。互联网之所以可以超越其媒介的固有印象而发展成一个社会,正是因为其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属性。另一方面,由电子和光子构成的传播介质的传播效率大大超越了易于衰减的声波、不能发射的印刷品,且TCP/IP协议构建了一个(技术的)底层泛在的“共同语境”。这决定了,从传播学视角看,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具有亲身传播的很多特点:及时性传播、空间距离小、反馈方便及时、使用多重符号(这里指多媒体技术)。这一切,说明了互联网是信息的“良导体”。

类似亲身传播中的“互动性”是互联网新闻传播异于传统新闻传播媒体的最大特点。而这种互动性加上去中心化性,使得互联网新闻传播呈现一种不同于传统专业媒体的内容生产模式——用户创造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

所谓用户创造内容(UGC),是指由用户生产的各种公开的媒体内容。传统意义上,媒介生产是一种专业工作,需要由通讯社、报社、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进行。而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媒体生产工具的普及和内容发布的便捷,使得媒介生产不再必须由专业机构完成;通过DCDV、手机、PC等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民用设备,以及互联网,即可完成内容生产和发布。

UGC体现在新闻传播上便是“自媒体”。自媒体主要包括博客、播客(和UGC模式的网络视频服务)、微博客、社交网络(SNS)等媒介。就内容生产力而言,自媒体是传统媒体远远无法比拟的。YouTube曾表示,其用户每分钟上传的视频总长度达20小时,这要远远超过世界上所有电视台生产量的总和。

四、互联网审查

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是为军方设计的,去中心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在一部分节点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仍然保有其余节点彼此的连接性。因为去中心化的特点,互联网难以被审查:原理上,没有一个节点能够阻断其他两点之间所有的传播路径;也即,不存在一个可以控制一切传播的中心节点。标准意义上的互联网,两点之间的路径是有充分冗余的。但互联网并不是一个整体,而是由多个网络互联互通所组成的,其中的“子网”通往其他网络的出口是有限的。比如中国(大陆)只有CSTNET(中国科技网)、CHINANET(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ER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HINAGBN(中国金桥信息网)四个国际出口。只要是中国(大陆)的互联网用户,要访问大陆以外的地区,都必须经过这四个出口之一。也即事实中是有类似中心节点的存在的。

目前中国(大陆)技术层面上的互联网审查,主要是建立在国际和省际出口上的防火墙系统,国际上被称为Great Firewall。除中国(大陆)外,在技术层面上实施互联网审查的国家还有突尼斯及大部分中东国家(基于透明代理)、土耳其(基于IP屏蔽)、韩国(基于域名、IP劫持)、中国台湾(基于透明代理)等。

而在非技术层面上,互联网审查则主要是从法律层面,比如实名制、许可证制度、分级制度等。我国主要采取网络实名制与网站备案制度。其中,实名制因为技术和法律难度事实上并未完全实施,目前主要在CERNET(及高校BBS)和重庆市等部分网络、地区试点;而备案制度则是我国目前在非技术层面上互联网审查的主要手段。

根据相关法规(下一节中有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以实名制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笔者为个人网站备案的经验,备案制度是一种预先审查手段:如果未完成备案,中国(大陆)境内的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和域名服务商将不对你的网站提供接入、解析等服务。而备案的内容主要有管理员联系方式、网站提供的服务和网站IP地址等信息。可以认为,网站备案制度实质是一种许可证制度。

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内容中立”和“媒介必须承载”(特纳诉FCCIII)等判例,美国对互联网的审查是相对宽松的。虽然就“网络中立性”这一问题上仍存争议,但事实上,美国除版权争议外极少对互联网进行规制。比如近期沸沸扬扬的维基解密事件,其网站(位于瑞典)并未被美国封锁或屏蔽,而其位于美国的DNS解析服务则是因为遭到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而被迫中断的。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主要的规制方式是版权所有者通知IDC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IDCICP基于“避风港原则”对侵权内容、网站采取删除、关停等自律措施。根据笔者的经验,这一操作的流程为:版权所有者向涉嫌侵权的网站(ICP)管理员及网站接入的IDC发律师函并提供有效通知(证明其版权所有),IDC就涉嫌侵权的问题质询网站管理员寻求解释;如果确实存在非主观侵权行为,则ICP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删除侵权内容,否则IDC有权根据ToS(服务条款)停止接入服务;如果侵权行为系主观(通常指在接到律师函较长时间后仍未移除侵权内容),则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构成侵权。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截至2007年,已有20多个国家施行互联网审查制度。

五、互联网审查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互联网审查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l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l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l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l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l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l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71日)

l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l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320日)

l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320日)

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l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424日)

l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610日)

l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l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530日)

l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l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11日)

l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l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l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从法理上讲,中国实施互联网审查的主要机制是“自律”,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媒介责任”。

美国曾于1996年订定《通讯品位法》,限制的对象主要为少年。但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向法院提出违宪诉讼之后并成立而被宣判无效。目前美国互联网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2000年施行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

七、互联网规制的社会影响

互联网规制有着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而且两个方面都超出新闻传播本身,而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 积极影响

1.       
互联网审查为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把关人”(Gatekeeper)机制

互联网具有“公器自治”的特点,人人皆能发言。但也因此使得网络来源真伪混杂,难以信任。互联网规制提高了互联网内容发布的要求,建立了一种先行或者事后审查的机制,从而实现了把关作用。

2.       
互联网规制可以减少互联网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特点,互联网上的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较之现实社会更难治理。通过互联网规制,可以减少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目前多数国家给出的审查理由。

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曾于2006214日下午针对某些国外网站被封的说法做出解释。并称,原因是其刊登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内容。他说:“有些境外互联网网站刊登了违反中国法律的内容,主要是淫秽色情或恐怖内容,中国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了必要措施,这是可以理解的和必要的”。

3.       
互联网规制可以避免不适宜内容的传播

对于青少年儿童和一些宗教信仰者,色情等不适宜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互联网审查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断不适宜内容的传播。

(二) 消极影响

1.       
互联网规制影响了信息的正常传播

因为互联网不可估量的数据规模,互联网审查往往只能采用基于关键词等的技术手段进行。这可能影响到信息的正常传播。

比如,中国大陆互联网审查系统的关键字过滤给国内科研人员、大专院校师生的正常科研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其正常的关键词搜索可能被重置,并在随后的几分钟内相关网站被封禁无法再次浏览。这些影响被认为给经常需要到国外技术网站、搜索引擎网站、数据库网站搜索信息的科技人员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2.       
互联网规制侵犯了公民的言论、通信自由以及知情权

互联网规制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民的言论、通信自由。而互联网规制这一行为本身如果被滥用,则可能会像报业审查、新闻审查制度一样,可能会影响公民知情权。

3.       
互联网规制可能会导致寒蝉效应

所谓寒蝉效应,指人民害怕因言获罪,或是必须面对高额的赔偿,而不敢发表言论,如同蝉在寒冷天气中噤声一般。虽然尚无明确证据,但西方国家的互联网活动家普遍使用这个理论来质疑互联网审查制度。

4.       
互联网规制影响社会生产力和互联网产业发展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多的进入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中,对互联网的规制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生产力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射手科技创始人沈辰曾在其微博中表示在其开发工作中,因为国内的网络审查而浪费了两天时间,从国外网络转接后只用了30分钟就完成了工作,“网络对生产力的影响就这么大”。

新浪微博服务的编辑陈彤(音)在行业论坛上抱怨,政府要求的审查真让公司员工“头疼”。陈彤具体说明了公司的审查系统:247项要求;编辑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要进行没完没了的协调;每天的例会要讨论政府最新指定的主题和依据敏感程度必须被监视或删除的敏感词;最终,这一系统能够让编辑和用户持续报告问题内容,并引起公司审查人员的关注。

 

《华盛顿邮报》今年1月曾引用了百度的首席产品设计师孙云峰的一篇博客, 他写道:“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戴着镣铐跳舞……这就是现实。”网络审查事实存在,并且它将必然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目录

1.       
[]马歇尔•麦克卢汉;何道宽译:《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商务印书馆,200010月第1

2.       
[]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泰格龙编;何道宽译:《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月第1

3.       
[]保罗·莱文森;何道宽译:《数字麦克卢汉——信息化新纪元指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2月第1

4.       
[]约翰·D·泽莱兹尼;王秀丽译:《传播法判例: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月第1

5.       
[]J·R·多米尼克、F·梅塞、B·L·谢尔曼;张海鹰译:《电子媒体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4月第1

6.       
维基百科,http://www.wikipedia.org

a)       
互联网

b)       
中国四大骨干网

c)       
网络文化

d)       
互联网审查

e)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审查

f)        
中国网络实名制

g)       
防火长城

h)       
寒蝉效应

i)         
网络中立性

j)         
WikiLeaks

7.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0)》,201077

8.       
BBC中文网:“大型系列报道:超级网力”,20103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indepth/cluster_superpower.shtml

9.       
 []理查德·沃特斯(Richard Waters);何黎译;FT中文网:《实施互联网审查的国家增多》,2007315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10086

10.    国新办网络局培训班学习材料,来自网络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 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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